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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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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市场各方协同共治

2017-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陈羽

近日,证监会启动以“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分别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4个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旨在明晰相关法规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惯用的伎俩。

对于内幕交易案件的维权诉讼现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近日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期,我国由证券律师依靠市场力量推动的民事诉讼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遭遇瓶颈,此类诉讼案件的数量非常有限。如何突破内幕交易案件的诉讼瓶颈,切实实现补偿投资者损失和震慑不法行为,值得深入探究。”

随着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投保工作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汤欣表示:“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赖于资本市场各方协同共治。除加强与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外,还要加强立法、司法救济、行业自律体系、投资者自力保护体系,乃至媒体监督体系等。”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诉讼遇瓶颈

汤欣表示,近期,我国由证券律师依靠市场力量推动的民事诉讼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中遭遇瓶颈。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这两类民事赔偿出台司法解释,这两类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非常有限。据学者统计,2005至2013年间,仅出现了3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结果都是投资者败诉。虽然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的市场实践中已出现了个别案件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胜诉判决,但早前也有学者和法院对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证券市场上出现的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最终也以投资者败诉告终。

在汤欣看来,针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至今未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可谓实践中涉及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案件屈指可数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现状来看,由投资者委托证券市场维权律师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计算等问题上遭遇瓶颈,挫伤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如何才能在频频发生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中突破诉讼瓶颈,切实现补偿投资者损失和震慑不法行为?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华社消息,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关于证券交易部分作出了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汤欣认为,证券法修订草案虽然力求在立法层面加强投资者保护,但一些市场“千呼万唤”的制度设计,实践中亟须阐明的种种问题,仍然在证券法层面没有得到反映和解决。例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归责原则的安排、损失计算方法等规定都有待明确,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机构、证券争议调解制度也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原则性安排。

公司法修订等配套法律法规应跟上

据新华社消息,今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亮点之一即为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而与证券法修订出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公司法的修订却尚未提上立法日程。“总体上证券法属于公司法的特别法,这可能也是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基本上体现在现行公司法中,而未在证券法中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汤欣表示,如果借鉴2005年修法的有益经验,一些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完全可以安排在公司法中,如通过仲裁解决公司争议、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允许投票权征集、降低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和负担、适当调整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持股要求、公益维权诉讼制度等,从而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上收到更好的效果。

他认为,在公司法体系之下,如果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能够尽早出台,也能为投资者保护贡献力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立法项目共有6项37件,其中包括“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这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望在年内落地,从而将为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进行正式授权,规范其运行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维权创新值得关注讨论

在行政监管层面上,由证监会主导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创新值得关注与讨论;同样的,中国证监会正在试点实施的行政和解制度,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为投资者权益救济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而在投资者保护国九条的实践中,由中国证监会及其管理下的公益性机构主导的非诉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作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创新举措,今年4月份,证监会决定将持股行权试点由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3个地区扩展至全国范围。汤欣认为:“由投资者服务中心推动的持股行权制度意在通过示范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也有问题值得探讨。例如,仅仅持续性地持有小额股份不能保证投资者服务中心能充分行权,如在证券法下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中,只有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买卖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赔偿;《公司法》下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要求原告提供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则要求股东连续持股180日以上且持股比例达到1%才能具有提诉资格。将来需要推动立法中加入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门条文,以期克服这些维权障碍。”

除投资者服务中心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外,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实践。

“实现投资者权益充分、有效保护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布局中,证监会及其下属单位固然重要,但仍然只能是参与者之一,国家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乃至投资者自身,都需要付出应有的努力,协同将保护、救济投资者权益的目标落到实处。”汤欣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