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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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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公告编号:2017-007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7号)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9元,共计募集资金343,068,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5,611,780.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7,456,819.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7〕第01003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江大道支行、中信银行石家庄裕华西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冯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或出现其它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不视为违约。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