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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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4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7-021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3月24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3,0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114,24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04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04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浦东建设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206677-207/209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