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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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0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上述议案中议案5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上述议案中议案8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9日至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15:00至2017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3,733,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305%。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944,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6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44,4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虽然公司2016年度盈利,但考虑公司2017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未来投资和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经审慎研究后,公司拟定2016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未来投资和发展。

(六)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97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付立新、孙继乾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