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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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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15:00-2017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212,503,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名,代表公司股份211,81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名,代表公司股份692,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名,代表公司股份2,168,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433,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433,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98,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反对7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426,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426,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2,426,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851,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56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弃权56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冬兰女士和陈智敏女士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金雪军先生、毛美英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吴冬兰女士代为述职。四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7年4月2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吴婧律师、傅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