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046),又于2017年5月5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3)、《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 2017-054),《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2017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5:00至2017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围海大厦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全宏先生;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3,575,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3,545,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2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三)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六)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53,56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十)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3,545,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