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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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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公告编号:2017-03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5-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3:00—5月16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1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315,628,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9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72,614,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3,013,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5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2,644,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965,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4,678,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6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9,816.68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9,538.49万元,扣除本年度支付普通股股利18,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4,981.67万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126,373.50万元。

母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6,659.71万元、50,164.48万元、49,816.68万元,该三年累计146,640.87万元。

同意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元(含税),总计派息200,005,000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8、审议通过《关于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40,650万元、美元14,500万元、港币80,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折合人民币175,632.74万元。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一年。

10、审议通过《关于剥离公司金属注射成形资产及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主要开展金属注射成形业务的子公司成都市华研精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1,128,125元。

该议案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吴兰兰女士、王华君先生、深圳市裕同电子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40,001万元,并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形成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余绵胜、董龙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