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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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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5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15:00至2017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86,63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3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62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6,411,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7,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督导券商、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8,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8,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8,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8,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11,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7,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7,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7,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徳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律师和何飞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徳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