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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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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9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6,220,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16,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4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6,220,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2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良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7年4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16,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16,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20,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16,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良涛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