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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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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2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18间商铺、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

诉讼一:关于鼎盛苑18间商铺

(一)关于该诉讼的前期情况说明:

1、2015年12月,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与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神鹰集团以位于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商铺18间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合同签订后,依约办理了抵押商铺的抵押预告登记。

2、2016年4月,神鹰集团因资不抵债,被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3、2017年4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绍仲(诸)字第012号《裁决书》:确认本公司对神鹰集团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神鹰集团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债务,则本公司对鼎盛苑18间商铺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201233元,由神鹰集团承担。

4、上述情况说明详见本公司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临2017-00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与2017年4月13日披露的临2017-01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39号《诸暨市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第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开庭时间:2017年6月26日9:00

(三)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5年12月22日被告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18间商铺向被告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协议》,并责令被告协助办理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2日,神鹰集团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神鹰集团以其从第三人处购买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商铺共计18间、面积4804.42平方米,向被告为神鹰集团的担保提供反担保。2016年1月7日,神鹰集团与被告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4月2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神鹰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2015年12月22日,神鹰集团向被告提供反担保,并于2016年1月7日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诉讼二:关于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

(一)关于该诉讼的前期情况说明:

1、2015年11月,本公司、神鹰集团及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协议》,载明:本公司曾为神鹰集团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现神鹰集团需转贷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担保,为保证本公司方权利,神鹰集团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店铺对本公司为神鹰集团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协议签订后,依约办理了该抵押商铺的他项权证(反担保抵押登记)。

2、2016年4月,神鹰集团因资不抵债,被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3、2016年12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81民特1660号]《民事裁定书》:对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本公司有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代偿款57143683.08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3000000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27143683.08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163759元,由神鹰集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上述情况说明详见本公司2016年12月10日披露的临2016-06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与2016年12月20日披露的临2016-06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2017)浙0681民初5541号《诸暨市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开庭时间:2017年6月26日10:00

(三)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5年11月28日被告一、被告二与神鹰集团签订的关于神鹰集团将位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店铺向被告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抵押协议》,及2015年12月3日三方签订的《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并责令两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9日,神鹰集团与浙江侯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朗臻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坐落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登记在诸暨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面积合计3629.63平方米即(2016)浙0681民特1660号民事裁定书涉案商铺归神鹰集团所有。2015年11月28日,神鹰集团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反担保抵押协议》一份,约定诸暨朗臻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归神鹰集团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店铺对被告一为神鹰集团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后被告二与被告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4月2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神鹰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的14间商铺虽登记在被告二名下,但实际归神鹰集团所有。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2015年11月28日,神鹰集团向被告菲达环保提供反担保,并于2015年11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