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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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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7-02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206公司培训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2人,代表股份64,981,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2,34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64%。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63,517,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95%。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人,代表股份1,46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道铕、王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17-151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网络投票业务指南》”)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206公司培训室召开。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和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地点、召开的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206公司培训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ALEXANDER LIU先生主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64,981,935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65%。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63,517,335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464,60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九)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98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7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谢道铕

负责人:张敬前 律师: 王 颖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