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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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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4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稻叶义幸董事书面委托池田修二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芦德宝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董事审议。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董事芦德宝、曹阳、多田昌弘拟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实施,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应的股权激励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要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5)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6)授权董事会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专用账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回购标的股份的方式、时机、价格和数量等,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10)授权董事会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自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上述所有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因董事芦德宝、曹阳、多田昌弘拟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因董事芦德宝、曹阳、多田昌弘拟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6月6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为加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增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增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公司、保荐机构、银行共同订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4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其中藤井郭行监事书面委托周海扬监事出席会议并表决),监事会主席周海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在审议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后认为: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范围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锁安排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对象”)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股权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股权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栏等途径公示股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前 5 日披露股权激励对象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本次监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4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64%;预留限制性股票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36%。

限制性股票会计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71537C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芦德宝

注册资本:425,347,649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年07月11日

营业期限:1994年07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专用设备、工装模具及原辅材料的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自由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构成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一直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等,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完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构成如下: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设董事会秘书1名;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3、公司高管共6名,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1名。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业绩情况如下表: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制定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实施了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2013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为1,00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分四期解锁,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考核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 7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解锁完成后,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17年3月全部实施完毕。

(二)公司于2015年实施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为1,355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1,275万股,预留授予80万股,分三期解锁,截至目前,尚有两期共计813万股未解除限售。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25,347,649股的2.5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64%;预留限制性股票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36%。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13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17年3月全部实施完毕。截止目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813万股尚未解除限售,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之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9人,占公司2016年末全部职工人数的9.44%,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注:

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4、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本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的价格为8.7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8.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3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8.76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24、36、48个月或者12、24、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2、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48个月内分三期或者四期解锁,具体解锁时间如下:

(1)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2)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或者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所有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是指公司合并口径下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同。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对于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各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分别为:

注:本激励计划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2)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

①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度授出,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②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度授出,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上述限制性股票当期余下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或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三)因未完成考核而未能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安排

所有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当期余下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锁部分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成长性,具体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送现金红利、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4、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6、上市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本激励计划(如需)及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中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9、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前,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11、上市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享有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权利、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4、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或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7、激励对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8、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中以下情形的,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中以下情形的,由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1、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3、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跌破授予价时回购

自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三十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价连续十五个交易日低于授予价,则激励对象可在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要求公司按照授予价对当期解除销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

上述授予价计算依据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则计算上述授予价时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同“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按本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会计处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条件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2017年5月11日)为测算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81元/股(预测算采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正式测算时为授予日收盘价);

2、首次授予价:8.76元/股(确定方法参见本计划);

3、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采用最近36个月(2014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公司股价的年化日波动率;

5、无风险收益率:3.44%、3.54%、3.58%、3.59%(分别采用测算基准日1年期、2年期、3年期和4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三)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实施本激励计划时,预计公司向激励对象共首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出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4,334.26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每年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17年6月,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可推算得2017年至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或激励对象放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或激励对象放弃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出具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下转1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