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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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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

2017-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古汉 公告编号:2017-025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科服”)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服计划自2017年5月2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服。截至2017年5月23日,启迪科服持有公司股份4,156.1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1%。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614.00万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7年5月25日,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4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述新增股份中启迪科服认购538.00万股,故本次新增股份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后,启迪科服将持有公司股份4,694.18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9.60%。具体情况请详见2017年5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7-022)等相关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服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拟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增持。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启迪科服合法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未设定价格区间,启迪科服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起6个月内。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启迪科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并保证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古汉 公告编号:2017-026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7号)核准,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4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7.7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6,646,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7,950,000.00元(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696,400.00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3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12468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公司”),已由中药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2017年5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亿支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技改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固体制剂生产线技改项目及中药饮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志、张永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同时,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药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中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南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亿支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技改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固体制剂生产线技改项目及中药饮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志、张永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甲方一、甲方二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甲方一和甲方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一和甲方二需承担连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