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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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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2017-014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6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0,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58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常州恒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江苏恒立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60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下同)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59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6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9-86163673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临2017-01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

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基本情况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常州恒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屹流体”)于2016年11月28日发行了常州恒屹流体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期。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1月1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暨拟质押5%以上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9)。

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换股期间,恒屹流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导致减少。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恒屹流体持有本公司264,6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42.00%。进入换股期后,假设全部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用于交换股票,恒屹流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减少,并不影响恒屹流体的控股股东地位,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在换股期内,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因换股条件调整可能导致的实际换股数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恒屹流体因其可交换债券投资者换股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