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5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5月30日15:00—2017年5月31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均先生(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副董事长陈均先生主持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4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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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经表决,同意103,298,722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83,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详见2017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经表决,同意103,298,722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83,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详见2017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徐伟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