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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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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乔新生
  □乔新生

国家邮政局介入后,阿里巴巴与顺丰的一场矛盾冲突暂告平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会一帆风顺。这些年来,对电商企业是否属于虚拟经济的争论不休,电商业经营者认为,他们是实体经济而非虚拟经济,原因是电商企业须有货物运输,而货物运输企业属典型的实体经济范畴。不过,阿里巴巴与顺丰的这场纠纷,让国人更深切地意识到,物流公司属于传统的货物运输企业,而电商企业可能属于虚拟经济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电商企业分为两类:一类以京东为代表,没有传统零售店,只有区域性货物运输网络和储存仓库,因此,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美国的亚马逊也长期亏损,但公司股价居高不下,远超我国许多电商企业价值总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投资者认为这种电商经营模式可充分利用电商企业的数据库,不断调整库存,因而能有效解决传统零售企业的难题,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另一类则以阿里巴巴为代表,企业实行“轻资产”经营,没有任何仓库和货物运输企业,只借助其他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货物。

近些年来,阿里巴巴已意识到电商企业的经营短板,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己的货物运输系统。阿里巴巴通过与国家邮政企业合作试图抢占农村市场,通过与已有的物流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共享数据,解决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此次阿里巴巴与顺丰的纠纷,源于彼此分享数据的矛盾。阿里巴巴认为物流公司不适当使用了数据,而顺丰公司则认为,电商企业实际上是利用顺丰的数据垄断经营。透过这一事件,人们发现无论电商企业还是物流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其实是积累的客户信息。由于不同物流公司建立的数据库信息量不同,因此,他们必须与阿里巴巴公司合作,这样才能掌握更多的客户信息,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物流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阿里巴巴显然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地位,因而试图通过成立“菜鸟公司”,参与物流经营,在商业配送领域分一杯羹。阿里巴巴当初设立物流公司,是为了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吸引其他物流公司合作。由于其他物流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于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因此,他们在数据上可能会越来越依赖阿里巴巴。也正因为如此,阿里巴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物流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试图在货物运输行业逐渐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部分电商经营者不无恶意地指出,阿里巴巴公司很可能是利用自己的数据网络,将其他物流公司的经营利润重新分配,以资源整合的方式,解决了电商的货物运输难题。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数据网络并没有完全垄断货物运输行业,因此,包括顺丰在内部分物流公司仍然能与之抗衡。

国家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纠纷所产生的原因,并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垄断经营的现象。货物运输企业如果认为在货物运输领域出现了垄断的现象,也可以向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谁都看明白了,影响我国物流配送行业发展的核心是数据,谁掌握了商业领域的大数据,谁就将成为我国物流行业的佼佼者。当电商经营企业与物流公司实现数据分享时,消费者个人信息实际上已经被转让,只不过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这种信息交换是合法的。消费者在电子购物时,实际上已通过格式合同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同意将个人信息转让给物流公司,而物流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扩大各自在货物运输市场的份额。

在阿里巴巴与顺丰的这场纠纷中,双方争夺的实际上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非常不幸的是,消费者却尴尬地被遗忘了。电商企业与物流公司只是在如何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而消费者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却没有引起哪一方的关注,似乎也没人在意。

笔者曾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在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也提出了互联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要求互联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交易信息,但是从当下的实情看,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如何交换消费者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电子商务企业或者物流公司数据库信息之后,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公司能否合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精准服务”,所有这些,现行法律都没明确规定,成了一块模糊地带。

事情明摆着,如果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电商企业和物流公司的数据库经营业务权限没有明文规定,那么,电商和物流公司要想实现健康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家邮政局这次出面协调解决纠纷,也只是权宜之计,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尚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