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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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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自2017年6月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67)不停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通知,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正在共同筹划股份变更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已于2017年4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6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5月20日和2017年5月27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7-031-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2017-035-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2017-044-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45-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46-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及《2017-048-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正在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尚需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将于2017年6月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5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7,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970,238,896股)的比例为3.7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邦和项目)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发行股份93,652,444股(其中,向科瑞天诚发行29,191,467股,向新疆华建发行29,809,573股,向傅建平发行29,968,782股,向肖湘阳发行4,682,622股),用于收购郑州邦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邦和药业”,现更名为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100.00%股权,同时向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26,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于2015年2月25日及2017年2月2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股票限售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邦和项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中仍处于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187,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970,238,896股)的比例为3.7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莱士中国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莱士中国承诺:以现金认购而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7,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970,238,896股)的比例为3.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莱士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证券对上海莱士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