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公告有关事项
问询函的公告

2017-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7-06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公告有关事项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于6月7日晚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通过了关于解聘李春蓉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名董事同意、2名董事反对、1董事弃权。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1条的规定,请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2、公司6月5日公告证券事务代表辞职,6月7日解聘董事会秘书,短时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员离职。请公司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上述人员变动的应对安排。明确接任人选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7-069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PPP项目合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PPP项目合资公司的议案》,本公司出资人民币49,418.17万元(持股权70%),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1,179.21万元(占公司股权30%)设立PPP项目合资公司。

2017年6月9日,取得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22层1-4、23-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桥

注册资本:70597.38 万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17年6月5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PPP合作项目设计、投资、融资、运营维护;市政工程、地下管道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的投资与管理;亮化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电缆电线铺设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融资、工程运营及维护管理;生态治理;水环境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70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22条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请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尽快书面说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情况,以及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二、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书面说明,目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和大申集团股份的抵押情况,是否存在将所持股份代表的投票权委托给他人的协议或安排,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二回复:

公司就问询函的内容已向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发函问询。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就问询函的内容复函,由于复函内容不完善,公司已向何晓阳先生再次发函问询,需何晓阳先生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公司无法在2017年6月9日前完成全部回复工作,申请延期至6月14日前回复。

三、根据法律意见书,大申集团5月1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聘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落款处仅加盖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大申集团法定代表人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称对此提案不知情。请公司披露收到该提案的具体过程、判断该提案为大申集团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以及与大申集团日常工作沟通的机制安排和后续改进措施。

回复:

大申集团董事于5月19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增加聘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文件的扫描件。

2016年8月起,均由该董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大申集团临时提案、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等盖章文件。

今后,公司将书面发函至大申集团,请大申集团安排专人与公司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由大申集团指定联络人向公司提交文件,如大申集团指定联络人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做到沟通人员专门化、沟通形式多样化。

公司申请延期至6月14日前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