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47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 年6月9 日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话、 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任思龙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7年6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2017年6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6月10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48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9日在公司三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东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内容详见 2017年6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 2017年6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49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葛其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葛其泉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良信电器
股票代码:002706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24319E
法定代表人:任思龙
董事会秘书:刘晓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良信电器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586632
联系传真:021-23025798
电子信箱:liuxiaojun@sh-liangxin.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审议《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关于提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7年6月9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葛其泉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葛其泉,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扬子木材总厂及分厂财务、立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助理、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第一届、第二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多家证券公司内核小组成员。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征集人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7年6月1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良信电器 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刘晓军
邮编:201206
联系电话:021-68586632
传真:021-2302579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委托的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 葛其泉
2017年6月9日
附件: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葛其泉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投票说明:
1、在“表决结果”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表示。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深圳股票账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3、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50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1,757.632万股的1.717%,其中首次授予710.9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74%,预留177.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4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在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5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92元。在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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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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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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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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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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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50人,包括: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1,757.632万股的1.717%。
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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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纳入本计划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11.78元的50%,为每股5.89元;
(二)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84元的50%,为每股5.92元。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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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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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B等及以上,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C等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因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则激励对象的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每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增长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的盈利增长水平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以2016年为基数,2017-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1%、33%,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1%、33%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第九章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本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影响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3.2667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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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7年8月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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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假设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十一章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本激励计划预留177.7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
(一)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应经监事会核实,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同样需要满足本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授予条件。同时,每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授予事项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授予事项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四)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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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外,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保持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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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六)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预留激励对象资格,并发表核查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并办理其他授予事宜。
6、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提前解除限售。
(二)公司合并、分立: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本计划的实施。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在下列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获授的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
2、激励对象退休;
3、激励对象因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4、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
(二)在下列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孰低者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不续签;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4、激励对象因违法违规按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三)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向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
(四)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确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定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附则
一、 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51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召开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年6月25日-2016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6月1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6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第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均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
(3)、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葛其泉先生就上述第1、2、3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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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签字)、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身份证复印件均需正反面复印。
2、登记时间:2016年6月23日,9:00-11:30,13:00-17: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良信电器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良信电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1206
联系人:方燕
电话:021-68586632
传真:021-23025798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06”。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6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7年6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本机构(委托人)现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电器”)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本公司/本机构出席良信电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投票说明:
1、在“表决结果”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表示。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深圳股票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706 股票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7-052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樊剑军先生及陈平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或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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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
2017年4月12日陈平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70,000 股质押给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7-031《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2017年 4月26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陈平先 生该部分股份由470,000股调整为940,000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7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940,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止公告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剑军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9,588,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本次质押股份 2,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累计质押股份8,87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9.98%,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平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9,588,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本次解除质押股份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累计质押股份12,8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3.43%,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