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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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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0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00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61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刘良文、王祥明、徐泓、马东光、沈义5人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张洺豪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长高俊芳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高俊芳董事长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张晶、王祥明、赵春志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议案时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前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案和调整程序,董事会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式为P= 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依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85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董事会范围之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1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30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61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现场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晓辉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等相关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7.585元/股。

三、备查文件

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2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3.2017年2月 27日至2017年3月 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公开披露了《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17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依据和结果

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以总股本969,390,3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即每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本年度不转增股份,不送股份。

根据2017年6月7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3日。

鉴于公司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前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式为P= 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依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85元/股( P= 7.885-0.30=7.585 元)。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审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等相关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7.585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3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017年6月8日

独立董事:

沈义 徐泓 马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