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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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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17-02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76,051,198股股份协议转让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港集团”)于2017年6月9日收悉本公司股东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投资”)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于2017年6月9日签署了《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盛投资拟将其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于2017年6月9日同意同盛投资撤销委托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上港集团15%股权表决权的申请。(该表决权委托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港集团关于股东签署〈股份委托管理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企业名称: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02年3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6554X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25楼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建设及综合开发经营的投资,港口、航道工程的投资,现代物流投资经营,投融资咨询服务,其他基础设施及新兴产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同盛投资100%股权

2、受让方

企业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6年2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MMXL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远海运集团100%股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对价为《股份转让协议》所定义之转让价格。

(三)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港集团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价格为5.45元/股。最终价格以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数额为准。

2、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标的股份交割之前,上港集团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款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乙方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乙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的先决条件及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若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调整事项,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四)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须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除下述第3项条件外)后方可进行: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上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债务、利润或前景等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如因甲方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前已向乙方披露之事项所必然衍生之变化者,不在此限);

2、未出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之违约情形,且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作之声明、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并且真实、准确及不含误导性;

3、双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完毕所有在交割前应办理的必要的备案、批准、核准和审批手续。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登记相关事宜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割应以标的股份完成相关法定过户手续为准。自交割日起,转让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乙方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上港集团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

(2)乙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3、双方应于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15日内,相互配合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并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或促成上港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六)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即《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已就《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完成了相关内部权力机关的审议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七)签署时间

2017年6月9日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同盛投资持有上港集团4,601,322,446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9.86%。

同盛投资将所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同盛投资持有上港集团1,125,271,24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4.86%;中远海运集团直接持有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同盛投资出具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远海运集团出具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司提示性公告同日披露于2017年6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港集团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17-025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投资”)目前持有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港集团”)4,601,322,446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9.86%。2017年6月7日,上港集团因知悉股东同盛投资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上港集团,证券代码:600018)自2017年6月8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2017年6月9日,同盛投资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13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3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股票代码:6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6月12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远海运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远海运集团除间接持有前述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持股目的

中远海运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目的是加强中远海运集团与上港集团之间的战略合作。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远海运集团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上港集团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中远海运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同盛投资持有上港集团4,601,322,446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9.86%。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港集团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同盛投资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港集团的股份数量为3,476,051,198股,持股比例为15.00%,成为上港集团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港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远海运集团与同盛投资于2017年6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同盛投资

乙方(受让方):中远海运集团

(二) 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对价为《股份转让协议》所定义之转让价格。

(三) 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港集团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价格为5.45元/股。最终价格以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数额为准。

2、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标的股份交割之前,上港集团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款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乙方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乙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的先决条件及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若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调整事项,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四) 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须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进行: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上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债务、利润或前景等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如因甲方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前已向乙方披露之事项所必然衍生之变化者,不在此限);

2、未出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之违约情形,且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作之声明、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并且真实、准确及不含误导性;

3、双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完毕所有在交割前应办理的必要的备案、批准、核准和审批手续。

(五) 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登记相关事宜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割应以标的股份完成相关法定过户手续为准。自交割日起,转让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乙方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上港集团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

(2)乙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3、双方应于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15日内,相互配合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并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或促成上港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六) 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即《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已就《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完成了相关内部权力机关的审议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七) 签署时间

2017年6月9日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2017年6月9日,中远海运集团与同盛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许立荣

时间:2017年6月1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同盛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许立荣

时间:2017年6月12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股票代码:6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25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25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6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02年3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6554X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25楼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建设及综合开发经营的投资,港口、航道工程的投资,现代物流投资经营,投融资咨询服务,其他基础设施及新兴产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2年3月28日至不约定期限

主要股东: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同盛投资100%股权

联系电话:021-505877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同盛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的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港集团外,同盛投资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同盛投资将所持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目的是支持上海市政府、上港集团与中远海运集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港航联动,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二、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同盛投资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方案。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或处置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6月9日,上海市国资委同意同盛投资撤销委托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上港集团15%股权表决权的申请。

2017年6月9日,同盛投资与中远海运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同盛投资持有上港集团4,601,322,446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9.86%。

同盛投资将所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同盛投资持有上港集团1,125,271,24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4.86%。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港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港集团控制权的变更,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二、股份转让协议

2017年6月9日,同盛投资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对价为《股份转让协议》所定义之转让价格。

(三)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港集团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价格为5.45元/股。最终价格以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数额为准。

2、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标的股份交割之前,上港集团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款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乙方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乙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的先决条件及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若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调整事项,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四)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须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除下述第3项条件外)后方可进行:

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上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债务、利润或前景等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如因甲方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前已向乙方披露之事项所必然衍生之变化者,不在此限);

2、未出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之违约情形,且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作之声明、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并且真实、准确及不含误导性;

3、双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完毕所有在交割前应办理的必要的备案、批准、核准和审批手续。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登记相关事宜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割应以标的股份完成相关法定过户手续为准。自交割日起,转让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乙方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上港集团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

(2)乙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3、双方应于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15日内,相互配合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并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或促成上港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六)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即《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已就《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完成了相关内部权力机关的审议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获得适当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七)签署时间

2017年6月9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不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港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

2017年6月1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同盛投资工商营业执照;

2、同盛投资执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