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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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公告编号:2017-11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99,302,5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9,651,289.5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芜湖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4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50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3-8396607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