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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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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7-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问题1、年报披露,中科国益……是国内最具实力的工业废水处理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之一。请公司说明相关表述的依据。

公司回复:

(1)技术实力

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国益”)先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工程咨询资格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中科国益在PVC行业废水、石化行业废水处理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中科国益总承包的中国化工集团正和丙烯酸公司年产12万吨丙烯酸及酯一期工程生产废水处理项目是国内第一套采用生物法处理该行业生产废水装置。运行费用从每吨300-350元降低到50-70元,目前已有8套丙烯酸废水的处理装置使用了中科国益的CEAB厌氧处理工艺,生物处理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左右。丙烯酸及脂类废水采用“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为核心的处理工艺,该种工艺与传统的直接燃烧法和湿式氧化法相比,具有设备简单、效果好、能耗少、适用范围广等优点。

中科国益是最早进入PVC行业污水处理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在处理PVC生产的次氯酸钠废水、电石上清液、PVC离心母液、PVC含汞废水、洗釜水等废水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PVC母液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法,先后完成40多个工程,项目100%稳定运行。目前,中科国益的PVC含汞废水处理能力可到达3ppb(微克每升)以下,达到了国家最新的污水排放要求。

(2)研发实力

中科国益先后获得5项发明专利,拥有CEAB、PVC母液治理及回用技术、快速净化水反应器、丙烯酸工业污水生化处理工业化技术、高含盐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组合工艺技术、含汞废水物化法处理等多项工艺和技术。

(3)工程业绩

截止目前,中科国益已设计施工完成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项目多达100多项。在全国约200家PVC厂中,中科国益服务的公司将近30家,占到15%的行业市场份额。2014-2016年有25个丙烯酸废水项目对外招标,中科国益凭借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顺利承接了6个工程项目。

(4)奖励与成果

①PVC含汞废水及全场废水综合处理技术

②市政污水处理

典型案例为涿州东污水处理厂、涿州西污水厂合计100,000m3/d市政污水项目,2009年被国家建设部评为“优秀示范工程”。在市政污水领域,中科国益已完成近10项市政污水项目。

问题2、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财务报告数据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变化。请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

公司回复:

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十三五”环保行业大有可为

相较其他产业,水务环保产业更加具有政策导向特征。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2016年内,国务院和各部委陆续密集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等一系列产业规划和政策。在推出环保产业利好政策的同时,国家采取各项措施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环保部门主导推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方案,从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为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这些政策监管的新变化为环保企业带来了难得发展机遇及挑战,奠定了环保行业大有可为的发展态势。

(2)业务实现持续平稳发展

2016年,公司积极把握政策市场机遇,努力推进水务主业的发展,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引进,提升公司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的能力;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优化项目管理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781.99万元,同比减少11,688.49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2016年度工程服务和设备销售的营业收入为2,492.76万元,2015年度工程服务和设备销售的营业收入为12,660.4万元,2016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0,167.64万元,其主要原因由于2015年12月起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而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1月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75.24万元。

2016年,公司下属15家(含4家在建工程)污水处理项目公司以安全生产为主线,加强设施设备巡查、维护及保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同时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全年污水处理总量19,299.34万吨,完成COD削减量69,492.05吨、氨氮削减量5,289.89吨。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符合特许权协议出水标准。2016年度,公司污水处理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669.66万元,同比降低644.71万元,降幅为2.77%,主要原因是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变化对公司污水处理营业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2016年度污水处理实现净利润2,730.18万元,同比增加792.47万元,增幅为40.9%,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公司的子公司秦皇岛污水由于环保罚款计提1,299.32万元预计负债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而2016年度秦皇岛污水公司没有该项非经常的损失。

2016年,公司下属4家自来水项目公司加强水质检测管理力度,全力推进安全优质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100%,生产安全率达到100%,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报告期内,全年完成供水量6,182.77万吨、售水量5,349.81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和15%,主要原因是用水需求的增加和部分地区水厂水费收缴能力的提高。2016年度,公司供水业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864.01万元,2015年供水业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828.65万元,2016年供水业务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11.73%,主要是由于子公司水价上调、水量增加导致的。自来水销售业务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5.80%,主要是由于本年度子公司东营自来水折旧与摊销费用比上年大幅增长。

(3)PPP模式推动行业发生深刻变化

2015年伊始,国家大力推广PPP经营模式,以竞争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依据绩效评价给予合理回报。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加大,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要求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环保企业普遍积极应对和参与PPP大潮,抓住机遇拓展PPP项目,提升行业竞争力及市场占有份额。公司将在保有传统优势水务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寻找优质水务项目和参与竞标PPP项目,做好项目储备,为公司进一步扩大水务规模打下坚实基础。

(4)完成非公开发行融资,为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融资工作,开展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95,189.25万元,用于6个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及管理中心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等方面。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95,189.25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污水业务: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拟投入污水处理项目的募集资金为37,445.03万元,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39%,主要用于秦皇岛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沈阳彰武污水、荣县水务、南江家源的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及牙克石排水工程续建项目。鉴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2017年3月方才全部到账,报告期内,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项目新建及升级改造进程。①秦皇岛污水升级改造工作作为河北省重点工程,目前正施工建设中。目前该项目工艺构筑物土建工程已完成80%,地下管线部分完成90%,设备采购进行中。②荣县水务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拟投资总额2,974.88万元,拟建荣县度佳镇等12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2,250吨,配套管网建设约20公里,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目前已经完成9个污水处理站的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正在进行进水调试工作,其余4个污水处理站预计于8月底完成土建及设备安装工作。③南江家源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拟投资总额11,619.37万元,拟建南江县大河镇等7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1.11万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目前正在进行7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场站和配套管网建设,其中高桥乡污水处理站的管网建设已经全部完成。④牙克石排水工程续建将根据该地区的实际准备情况进行投建。⑤沈阳彰武污水新建项目,将根据所在地区规划、提供水量及相关基础条件的准备情况进行投建。

供水业务: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拟投入自来水项目的募集资金为27,744.22万元,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9%,主要用于石门供水工程升级改造项目、牙克石给水工程续建项目。①2016年,汉中自来水积极筹备汉中市兴元新区供水工程、石门水厂技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完成关于项目审批和用地方面的证明手续,基本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②牙克石给水工程续建将根据该地区的实际准备情况进行投建。

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强环保主业的运营和规模扩张,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完成将有利于公司主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总体运营能力,对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3、公司年报中第182页、第164页等处出现标蓝或标黄情况,请公司说明特别标注的原因或予以修订。

公司回复:

公司年报中第182页、第164页等处出现标蓝或标黄情况没有特殊意义,系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在正式定稿时没有把标注情况取消,相关内容是正确的。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4、公司年报第15页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市政供水与污水处理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8.96%。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比例计算的方法及准确性。

公司回复:

公司市政供水与污水处理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8.96%,增长百分比系公司工作人员计算数据失误。修改为:报告期内,公司市政供水与污水处理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22%。

相关比例计算方法为:(2016年市政供水与污水营业收入-2015年市政供水与污水营业收入)/2015年市政供水与污水营业收入。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5、2015年12月,公司将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6.5亿元对外转让,随后与对手方就付款进度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对手方签订的各协议中关于付款安排的条款,逐笔披露对手方目前的还款情况和具体时间,尚需支付的款项情况,说明多次延期收到款项的原因,并评估相关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转让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签署协议中关于付款安排的条款,汇总如下:

(2)股权转让款的收款情况

(3)说明多次延期收到款项的原因

2017年1月4日,公司收到福激投资发来的《关于股权收购款的确认函》。福激投资在该函中确认:福激投资因自身资金问题,尚未能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福激投资正在探讨包括借款、引入新投资人等多种融资方式,致力于妥善解决款项支付问题。

(4)公司对与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4.1)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①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②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③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④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标准

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不计提坏账准备。

(4.2)鉴于收购方虽然存在延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行为,但在公司与收购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债务进行展期后能积极付款并支付延期利息,坏账风险较低。公司于报告期末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相关其他应收款32,50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62.50万元。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国中水务关于转让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相关的协议、相关其他应收款的期后收款及未收款余额情况,国中水务对股权收购方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问题6、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污水处理业务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下降的原因。

公司回复:

2016年污水处理主营业务收入为22,669.66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4.72%,2015年污水处理主营业务收入为23,314.3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2.04%,污水处理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2016年比2015年下降644.71万元,降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对污水处理业务取消增值税免税优惠,对所征税款实行70%即征即退政策。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2015年1-6月执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污水处理收入均计入营业收入,2015年7-12月污水处理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计入营业收入,而2016年全年污水处理收入均剔除增值税后计入营业收入,因此2016年污水处理收入较2015年同期有所下降。污水处理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2.77%,污水处理主营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1.39%,从而导致毛利率下降2.55%。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7、公司年报第17页“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说明”称,由于去年同期合并天地人公司1-11月业绩,天地人公司的业务地域性分布较广。请公司说明上述表述是否完整,并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合计金额为35,026.43万元,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合计金额为44,803.42万元,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相比2015年下降了9,776.99万元,其中天地人2015年1-11月主营业务收入为8,275.24万元,分地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8、年报第50页显示,公司存在对外担保272万元,公司未披露担保方、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信息,请公司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把“存在的对外担保272万元”的情况说明放到了下面的“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情况说明”栏里。具体情况如下:关于上表列示的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说明如下:公司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272.00万元,是指公司于2015年1月为天地人提供的担保事项在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当时天地人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15年12月完成对天地人100%股权出售,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将天地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收购方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二、关于财务会计

问题9、请公司对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进行补充披露,说明相关公司名称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未在年报中披露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工程类和非工程类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借款的具体明细和形成原因。

公司回复: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补充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补充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补充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4)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补充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专项应付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补充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年报中未披露具体名称的原因:

按照公司以前年度报告披露惯例,未披露公司具体名称。

(7)工程类和非工程类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为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本次变更事项经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变更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变更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鉴于公司环境工程业务的行业状态及收款期与自来水销售、污水处理业务存在很大的不同,为了更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此公司决定对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工程类公司的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所以公司工程类和非工程类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

(8)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借款的具体明细和形成原因。

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形成原因:

2013年9月30日,湘潭污水与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湘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总包合同》,约定由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湘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设备委托采购供货服务,合同金额为7,780万元。该项目目前付款已超合同金额,由于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竣工决算,所以超合同额付款部分记作与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款。

Andrej Setina借款形成原因:

根据2014年2月25日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与Andrej Setina的借款协议和质押协议,Andrej Setina以其持有的Josab International AB的1,629,000股股份和2,371,000份认股权证向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借款金额为SEK9,344,000(折合人民币8,783,360元),年利率2%,到期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达拉特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往来款形成原因:

我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地方发展于2016年1月13日与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金额为1,086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2016年1月19日汇款1,086万元给达拉特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0、年报第23页披露,“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账户103,092.73元资金冻结。”请公司补充披露原因。

公司回复: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双方就该工程结算金额产生纠纷,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就该事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务保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该账户在2016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为103,092.73元。该诉讼事项于2017年3月10日,经双方和解结案,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1、年报第31页和第114页显示,公司理财产品均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请公司结合相关产品是否有活跃市场,说明计入相关科目是否合理。

公司回复: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A.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B.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C.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我司采用短期获利方式管理理财产品,且我司理财产品属于可随时赎回型,可视为具有活跃市场,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合理的。

问题12、年报第186页显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993,228.18元的行政处罚。请公司评估相关环保风险并说明是否需在年报第36页“可能面对的风险”处作出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该罚款计入预计负债是否恰当。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国中水务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5]008号)。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秦皇岛污水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秦皇岛污水作出罚款12,993,228.18元的行政处罚。秦皇岛污水遵循谨慎性原则,于2015年度计提12,993,228.18 元预计负债。同时,秦皇岛污水对该笔罚款仍存在异议,认为本次出水超标并非泰皇岛污水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进水水质持续恶化、严重超标,超出其最大污水处理能力,致使其污水处理能力下降所致。对于此项环保处罚,秦皇岛污水数次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2016年12月29日,公司与通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服务。在申诉中政府相关部门也表示会根据秦皇岛污水升级改造情况对罚款进行重新裁量。由于截至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日,重新裁量结果无法进行估计,因此在2016年12月31日秦皇岛污水遵循谨慎性原则对该笔预计负债仍按照2015年确认的金额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秦皇岛污水按照上述准则相关规定对预计负债进行核算。

公司已新增“出水水质达标风险”的相关描述,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是恰当的。

问题13、年报第43页显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形成预计负债271万元,请公司说明相关诉讼是形成公司的预计负债还是对方的预计负债,年报相关表述是否准确。公司对作为应诉方的诉讼或仲裁均披露为尚未涉及预计负债,请公司评估相关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如满足条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回复:

(1)年报第43页显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形成预计负债271万元,该处公司表述失误,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已改为“不形成”预计负债。

(2)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三堞化工有限公司的讼诉,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针对双方签订的《江苏三蝶化工有限公司丙烯酸项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起诉对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方进行反诉,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起诉金额不形成预计负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应诉方,由于对方反诉金额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尚未涉及预计负债。

(3)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应诉方的诉讼均为工程款纠纷,该部分款项公司已在应付账款科目中进行核算,所以不形成预计负债。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4、《格式准则第2号》要求,“托管……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年报第49页显示,公司托管收益228万元,且与委托方的净利润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托管收益的确认依据。同时,公司称“由此产生的委托运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请公司补充披露列支主体为公司还是委托方。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委托收益的会计确认情况。

公司回复:

宁阳磁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磁窑污水”)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就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污水处理项目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协议约定宁阳磁窑污水委托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目提供委托运营服务,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的标准保质保量进行污水处理,负责项目的生成经营和工艺流程控制、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运营所需原材料、能源的采购等事项。由此产生的委托运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在本协议于2016年2月29日到期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原协议的补充协议,自到期之日起延长托管运营期限两年,至2018年2月28日。

(1)宁阳磁窑污水的托管收益计算方式为收入减成本减税金后的净利润,其中收入为宁阳磁窑污水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确认的收入;成本为依据《委托运营协议》确认的应支付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委托运营费及不包括在《委托运营协议》中的零星费用;税金主要为因增值税产生的附加和所得税。

(2)因《委托运营协议》产生的委托运营费用在宁阳磁窑污水公司成本中列支。

(3)公司委托收益的会计确认情况:宁阳磁窑污水公司每月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确认收入,收入为保底水量乘以单价,2016年共确认收入9,950,769.23元;宁阳磁窑污水公司按《委托运营协议》规定的固定金额确定委托运营成本,2016年共确认成本6,645,342.91元;宁阳磁窑污水公司按税法规定确认2016年税金及附加154,569.20元;宁阳磁窑污水公司2016年发生不包括在《委托运营协议》中的零星费用112,473.07元;计提所得税费用763,343.70元,据此宁阳磁窑污水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2,275,049.44元。该净利润也即宁阳磁窑污水公司委托运营后归属于公司的收益。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5、根据《格式准则第15号》第十条要求,“财务报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公司年报第73-83页未披露相关重要报表项目的附注编号,请公司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补充披露附注编号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峻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霞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峻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霞

合并利润表

2016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峻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霞

母公司利润表

2016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峻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霞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6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峻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霞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6、公司年报第81页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上期发生额与相关科目的汇总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请公司补充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计算方式或进行更正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

公司回复:

(1)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在合并报告后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上年发生额栏里漏掉了中间537三个数字,只录入了530,352.68,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上期发生额与相关科目的汇总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上年发生额实际应是530,537,352.68元。

(2)“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期发生数118,610,000.00元均为公司赎回理财产品产生。

(3)“投资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数289,850,000.00元,其中购买理财产品89,850,000.00元,支付赛领股权款200,000,000.00元。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7、《格式准则第15号》要求,“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请公司结合BOT业务等具体模式,按要求披露相应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公司回复:

(1)商品销售收入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如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分别处理;如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该合同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3)建造合同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如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与已结算的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超过已结算价款的部分作为存货列示;在建合同已结算的价款超过累计已发生的成本与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的部分作为预收款项列示。

(4)使用费收入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6)提供特许经营权服务的相关收入确认①建设期间(仅BOT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规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详见收入会计政策(3)。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②运营期间的收入确认:A金融资产核算模式收入确认,依据相关《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对于确认为金融资产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公司当期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中包括了项目投资本金的回收、投资本金的利息回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收入,公司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项目投资本金的回收和投资本金的利息回报,并将污水处理费扣除项目投资本金和投资本金的利息回报后的金额确认为运营收入。实际利率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确定。B无形资产核算模式收入确认,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结算,于提供服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为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收入。

(7)我公司具体的收入确认方式: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自来水销售收入、污水处理收入、设备销售和工程施工收入等,具体的确认原则如下:①自来水销售收入:自来水销售收入在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公司定期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销售数量,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单价每月计算并确认收入。②污水处理收入:在特许经营期内,公司结算期间污水处理费用=Σ单位结算价格*各污水厂结算污水处理量(若实际污水处理量<保底水量,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保底水量;若实际污水处理量≥保底水量,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单位结算价格在《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约定。③设备销售收入:本公司商品销售主要为污水处理设备,根据具体销售合同约定,按以下两种方式确认污水处理设备销售收入:1)不承担安装义务:本公司将产品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客户负责签收,公司依据签收单回执,确认销售收入。2)承担安装义务:在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④工程施工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通常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8、公司年报第120页披露,期末应收利息余额较期初增加175,466.11元,增幅54.82%,原因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其对外投资的Josab International AB公司的股东Andrej Setina借款,本期应收未收利息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借款产生的原因、时间、金额、利率、公司的审议程序及未收到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年报第156页利息收入368万元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年报第8页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30万元的形成原因及交易对手方。请公司补充披露利息收入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向Andrej Setina提供借款的情况、原因及审议程序等

①借款形成原因及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临2014-007),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香港”)于瑞典当地时间2014年2月25日晚间签订了关于投资Josab International AB公司的一系列投资协议。

投资当时,Andrej Setina作为标的公司Josab International AB的股东以及关键管理人员,为了实现对关键管理人员的充分绑定,保障公司投资安全以及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作为整体投资方案的组成部分,国中香港向Andrej Setina提供年息2%的9,344,000瑞典克朗借款(折合人民币约878.34万元)供其增持标的公司股份及认股权证,并由Andrej Setina以其持有标的公司1,629,000股股份和2,371,000份认股权证向国中香港提供质押,借款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目前,该笔借款将届满,公司将积极与Andrej Setina进行沟通协商,保障借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②审议程序

国中香港于2014年2月收购标的公司Josab Internationl AB的投资金额为60,095,784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约5,649万元,同时向Andrej Setina提供借款9,344,000瑞典克朗借款(折合人民币约878.34万元),合计金额人民币约6,527.34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251,190.14万元的比重为2.6%,占比较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交易事项无需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

(2)补充披露年报第156页利息收入368万元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补充披露年报第8页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30万元的形成原因及交易对手方: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4)利息收入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利息收入中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530,286.10元及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包括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收Josab International AB股东借款资金占用费146,621.56元。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19、公司年报第120页披露,对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赛领)的应收股利为3,55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股利何时宣告分配、预计收到时间及赛领的经审计利润表。

公司回复:

本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参股公司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领基金”)签署完毕的2016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赛领基金2016年5月3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赛领基金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确认投资收益35,499,863.02元。因赛领基金方面原因,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前述股利。公司正在和对方积极协调股利发放事宜。因公司未获得赛领基金方面的授权,公司不便披露赛领基金的经审计利润表。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20、公司年报第126页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按成本计量,请公司核实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公司结合赛领章程等文件判断对该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妥当;请公司补充披露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和AquaporinA/S的投资时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的投资一部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请会计师就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按成本计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期末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根据该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均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核算范围,而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持有的Josab International AB(认股权证)作为财务投资,持有目的是为出售,且在当地不具有活跃市场,因此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计量。2016年2月17日,公司将该认股权证以5,684,443瑞典克郎全部出售。

公司对Aquaporin A/S、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的投资属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且由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此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期末价值计量基础。

(2)公司对赛领基金的投资不具有重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妥当;

公司对赛领基金的初始投资时间为2015年12月,认缴资本额10亿元,认缴比例为11.10%,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缴付出资4亿元,实缴出资占比4.44%。根据赛领基金2015年12月30日重述之章程第四章第五条规定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赛领基金股东共有8家公司,其中前2名股东出资比例均为22.20%,包括国中水务在内的5名股东出资比例为11.10%,1名股东出资比例为0.11%。8名股东中除国中水务外,其余7名股东出资均已全部到位。

根据章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赛领基金董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公司仅占一席,派驻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

综合所述,公司对赛领基金的投资属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3)补充披露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和AquaporinA/S的投资时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

公司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和AquaporinA/S初始投资均为2014年。公司持有的Josab International AB相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认股权证,持有目的是为了出售,是一种财务投资,因此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6年3月公司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持有AquaporinA/S为持股比例12.26%的股权投资,该投资属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公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4)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的投资一部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

公司持有Josab International AB公司投资分为两类,其中持有未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5,684,443份,为短期财务投资,公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核算;另外持有股权性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份额30%以上,按照相关准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该两类投资在本质上是存在差别的投资类别,因此分别核算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国中水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21、公司年报第132页和第137页披露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请公司披露相关资产的具体内容,而非相关公司的名称。

公司回复:

(1)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

(2)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22、请公司补充披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进展情况和预计完工时间。

公司回复:

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土建工程主体已全部完成,设备供货已全部到位,设备安装工程已基本完成,现正进行单机调试和清水条件下系统联动调试及园林绿化工程和道路工程的施工,预计2017年11月底完工。

公司已对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问题23、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期利息资本化率的计算依据。

(下转9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