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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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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7-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7-043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投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道明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8%。累计质押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16,7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64%,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6.85%。

3、大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会出现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道明投资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若出现平仓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道明投资名下尚有32,810,000股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各持有道明投资50%股份,两人通过道明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00,000股。此外,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7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已质押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1,500,000股,未质押股份仍为12,17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实际控制人胡智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9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股份未质押,在需要时上述未质押股份均可用于补充质押。

公司控股股东道明投资未来股权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初始交易委托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7-04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7)浙07民初533号],本公司诉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曹慧芳、曹雯钧、郭路长合同纠纷案件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住所地: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吴路581号

2.被告一:曹慧芳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3.被告二:曹雯钧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4.被告三: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中义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789号

5.被告四: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中义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789号

6.被告五:郭路长

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

(二)诉讼起因

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威斯”)、被告一、被告二及安徽易威斯其他股东谢小祥、赵婷婷、曹慧玲、何仕玉、杨璨、李莲签订《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以7元/股的价格受让被告二持有的安徽易威斯230万股股份,合计1,610万元。同时,原告以4,000万元的价格认缴安徽易威斯新增注册资本571.4286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原告合计持有安徽易威斯801.4286万股股份,占安徽易威斯股本总额的51%。原告投资安徽易威斯后,安徽易威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了增资,截止目前原告合计持有安徽易威斯2,550万股股份,占安徽易威斯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51%。

同时,投资协议还约定,被告一及被告二应促使安徽易威斯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下同)、2,500万元、3,500万元。若上述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利润低于1,000万元的,原告可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赎回原告所持有的安徽易威斯全部股权。

之后,原告又与安徽易威斯、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关于为投资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担保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就被告一、被告二在投资协议中的赎回、估值调整、违约责任等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应支付的费用、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安徽易威斯2016年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于2017年1月10日完成安徽易威斯公司现场外勤审计,并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出具安徽易威斯公司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所于2017年5月11号寄出正式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安徽易威斯2016年净利润为-6,911,914.38元。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根据天健所初步审计结果向被告一及被告二发出关于要求依照投资协议进行赎回的通知,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原告又多次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形式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赎回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一及被告二仍未依照约定履行赎回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赎回原告所持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赎回价格合计为6,283.2万元;

2、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迟延赎回期间的利息501,709.21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最终利息款项由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赎回款之日止);

3、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审计费5万元,律师费10万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63,483,709.21元;

4、要求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就被告一及被告二应支付的第1-3项诉讼请求对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要求免去安徽易威斯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依照投资协议约定重新选举董事长;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被告最终给付公司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对安徽易威斯初始投资成本为5,610万元,2016年度公司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5,584,363.00元。

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7)浙07民初533号]。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