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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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7-024

债券简称:15华泰04债券代码:12597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017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26日开始支付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 证券简称:15华泰04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5978

4.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180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5]925号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期限和利率:2年期,票面利率5.5%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 付息日:2017年6月26日

11. 兑付日:2017年6月26日

12. 信用级别: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A+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

2.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1日

3. 停牌日:2017年6月22日

4. 付息兑付日:2017年6月26日

5. 摘牌日:2017年6月26日

三、 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和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和本金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和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 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传真:025-83387784

邮政编码:210019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白雯萱、韩翔、董小滔、刘蓓蓓、刘晓渊、王超

联系电话:010-60833979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