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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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公告编号:2017-064

债券代码:112059 债券简称:11联化债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票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提交的《关于召集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发行人提议就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2017年6月19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如期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上午9:30

2、会议召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6 层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电话会议方式,记名式投票表决。

5、会议接入方式:电话号码 4008100800。

6、会议主持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

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条款的议案》。

8、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以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为6,300,000张,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901,930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14.32%。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发行人委派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记名式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共计759,930张债券,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84.26%;反对票共计142,000张债券;弃权票共计0张债券。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所审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共计901,930张债券,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票共计0张债券;弃权票共计0张债券。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所审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