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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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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17-04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闫奎兴先生、何忠华先生、 党锡江先生、舒文波先生、独立董事侍乐媛女士、李晓慧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陆庆本先生、监事金雪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宁庆才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杨远继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至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律师、王冰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2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3月17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6年9月17日—2017年3月1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年6月15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