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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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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7-084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下午15:00-6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7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6%。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增加发行中期票据额度的议案》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确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融资结构,本次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增加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即拟发行中期票据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365,1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邹晓冬、刘琴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15:00至2017年6月21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65,17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119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拟增加发行中期票据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65,185,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6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