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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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6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转换业务

2.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2.2.1 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42,B 类基金代码:000543)、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0)与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4449)之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2.2.2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申请转换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6.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7.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8.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11.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及赎回后最低持有基金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设最低限额限制。

12. 基金转换业务与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优先级等同。

13.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所需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14.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否则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2.3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直销中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1业务介绍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其申购费率相同。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但本公司直销中心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元(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3.3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直销中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更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届时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