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9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北京时间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15:00至2017年6月2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瑞豪国际酒店三楼天使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普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1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43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1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43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马洁先生、王江先生、朱瑛女士分别向股东大会作《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审议通过《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旭东、马卿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0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上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内容为准。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证股字[2017]第8号
致: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4:3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瑞豪国际酒店三楼天使厅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8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49,6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8人,代表股份49,6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2016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5、《 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8、《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9、《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1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查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8、10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