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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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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7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7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7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2. 《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10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六)。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六)。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六)。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06-6188

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网站: 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1(见附件一)的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五、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六、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合同终止事由等事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同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具体内容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公告。

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合同终止条件等事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修改投资范围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一倍,但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修改投资组合限制

修改后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一倍,但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10%的沪深300指数和90%的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修改合同终止事由

修改后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其他修改

详见附件三

三、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

详见附件三

附件三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附件四:

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相应修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具体内容将在最近一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

具体调整安排如下:

一、 方案要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0%调整为根据持有时间不同,收取0.1%(持有6个月以内)或0%(持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注:本基金的6个月指180天。

二、 《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本基金的6个月指180天。

调整后的赎回费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附件五: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17时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