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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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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1.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假设N日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的申购费率1.2%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的申购费率1.2%—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的申购费率0.8%=0.4%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050×(1-0.10%)×0.4%÷(1+0.40%)=41.79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41.79=52.59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中证全指工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52.59)÷1.150=9084.70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6.1.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1.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2、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天天盈账户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6.3、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规则》。

6.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福证券、海通证券、嘉实财富、广发证券、宁波银行、兴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中信建投、天相投顾、国信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平安证券、渤海证券、金元证券、光大证券、东海证券 、湘财证券、广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安信证券、长江证券、中泰证券、信达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中天证券、联讯证券、新时代证券股份、东莞证券、上海长量基金、深圳众禄金融、华鑫证券、浙江同花顺基金、上海证券、众升财富(北京)、诺亚正行(上海)、上海天天基金、和讯信息科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大同证券、北京恒天明泽、爱建证券、一路财富(北京)、北京展恒基金、北京虹点基金、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北京微动利、上海汇付金融、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信期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国都证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利得基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上海大智慧、上海联泰资产、开源证券、盈米财富、凯石财富、北京蛋卷基金销售、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华融证券、恒泰证券、渤海银行、长城国瑞证券、苏州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陆金所、上海好买基金、蚂蚁(杭州)基金、上海万得、奕丰金融服务(深圳)、北京肯特瑞、上海华信证券、华宝证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7.2 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2,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2,000,000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7.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7.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7.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5、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6、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7、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乐视网(300104)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为使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的估值公平、合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 号公告)的要求,经与托管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 2017年7月10日起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乐视网股票(股票代码:300104)进行估值调整,估值价格为22.37元。此外,对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持有的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其当日份额净值的基础上,考虑其持有的“乐视网(代码:300104)”采用22.37元估值的影响,并按此调整因素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