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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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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东尼电子 股票代码:603595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新芳(亦为公司董事)、沈晓宇(亦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东尼电子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东尼电子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东尼电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东尼电子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东尼电子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东尼电子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吴月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新余润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罗伟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

3)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股票股利的发放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83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9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东尼电子”,证券代码“603595”。本次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7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7月12日

3、股票简称:东尼电子

4、股票代码:603595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50万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2,250万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年7月12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沈新芳、沈晓宇父子,沈新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8,250,000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1.00%;沈晓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6,329,661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5.11%。

沈新芳,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51119570825****;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曙光村费家汇**号。

沈晓宇,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50119820117****;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月漾苑3幢**室。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26,124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0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5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0%,网上资金申购发行2,25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2,341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87,395股,合计89,736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2,5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7月6日出具了“苏公W[2017]B091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2,297.67万元(不含税)。根据“苏公W[2017]B09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92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0,227.3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7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已出具了苏公W[2017]A086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同时招股说明书中也披露了2017年1-3月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2017 年1-3月公司的经营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2017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2017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309.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5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50.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39%,主要原因是公司的导体产品销售量增加,金刚石切割线产品继续放量,由此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较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业务运行、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2017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约3.50亿元至4.30亿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8.83%至95.14%;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在6,700万元至8,5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65.87%至110.44%。上述业绩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计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年产200万KM金刚石切割线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董向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违约责任

(1)、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第三方指控而引致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以及对因上述有关诉讼、索赔或法律程序而进行的调查、预备或抗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