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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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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7年7月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7年7月11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会议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申请发行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规模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 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结构、期限构成和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 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 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增信措施

本次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担保、担保方、担保方式及对价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1. 债券的转让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后,在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申请挂牌转让。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2. 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3. 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不属于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并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信用评级安排、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决定并聘请本次债券的担保方,签署担保协议;

(5)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

(6)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发行及挂牌转让手续等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日起至本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2)。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向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3)。

独立董事意见:因银行授信需要,公司拟就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银行举借的3,500万美元银行授信变更后的担保主体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在实施上述反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8月8日),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其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卫、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陈雪松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8月8日)。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

独立董事意见:《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相关议案审议时,涉及关联交易情形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就上述相关议案于2017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重庆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关于召开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065)。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7年7月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于2017年7月11日(星期二)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参会监事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申请发行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

3、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向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对照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并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规模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五)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结构、期限构成和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六)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七)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

(九)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增信措施

本次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担保、担保方、担保方式及对价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十一)债券的转让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后,在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申请挂牌转让。

(十二)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三)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十四)关于本次债券的授权事宜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信用评级安排、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决定并聘请本次债券的担保方,签署担保协议;

5、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

6、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发行及挂牌转让手续等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日起至本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二)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披露公司债券的发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84号文核准,同时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七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2,857,14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94.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33,999,999.8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65,999,994.1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股权登记费及印花税等其他发行费用3,188,821.64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662,811,172.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8-2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1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510.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8-6号)。

扣除上述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9,510.90万元后,可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7,489.10万元。

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2,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已于2017年7月7日按期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2,892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计划将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8,892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本次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同时,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8,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3、公司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

5、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综合以上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3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

(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向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

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反担保范围: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向重庆铁路口岸物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重庆铁路口岸物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开发公司”)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进出口”)3,500万美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力帆进出口就平行进口车进口开证向银行在授信范围内举借的全部债务,本公司向重铁物流开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因银行授信需要,拟将上述担保方由重铁物流开发公司变更为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物流园”),西部物流园拟为力帆进出口提供3,500万美元银行授信担保,保证范围为力帆进出口开展的平行进口车业务在银行授信范围内举借的全部债务,本公司拟改为向西部物流园提供相应反担保,原《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向重庆铁路口岸物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涉及的为重铁物流开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安排不再执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经董事会16名董事通讯表决,以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前述反担保事项调整。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意见:因银行授信需要,公司拟就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银行举借的3,500万美元银行授信变更后的担保主体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在实施上述反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谷永红

4、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2日

5、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

6、经营范围:物流园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土地储备及整治、筹备物流园建设资金、物流园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招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执业)。本集团主要业务板块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发展建设资金筹备、市政服务、物业服务、仓储服务。

7、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资产为4,331,706万元,净资产为1,814,887万元,净利润为78,316.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担保人: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反担保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范围

西部物流园为力帆进出口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贷款人发放该笔贷款时确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西部物流园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公证费、见证费、保险费、处置费和税、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超期担保费等。

3、反担保期间

西部物流园每笔代偿义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同一笔债务分期代偿的,自最后一次代偿之日起算;但西部物流园为力帆进出口担保的期间延长的,反担保期间相应延长相同时间。

4、反担保方式

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向西部物流园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若存在多个反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共同对西部物流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西部物流园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进行全额追偿。反担保为不可撤销之担保。

四、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0元,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94.87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81%。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为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7年6月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的书面核准批文。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8月8日),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其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两个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2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27日

至2017年7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6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卫、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序召开,请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提前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手续:

符合出席股东大会条件的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本请见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现场登记:2017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及传真请确保于2017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或传真件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1楼接待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邮政编码:400707。

4、出席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2.联系人:周锦宇、刘凯

3.联系电话:023-61663050

4.联系传真:023-65213175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