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7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7-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7-028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5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康桥公司”)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世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5《民事判决书》,判令康桥公司归还金世纪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993元。因康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9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1)深福法执字第3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金世纪公司以本公司于2006年6月转让持有的康桥公司全部股份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公司等被告对康桥公司向金世纪公司负有的债务(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金世纪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本公司等被上诉人在本公司侵占康桥公司财产本息范围内,对(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康桥公司向金世纪公司负有的债务(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结果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48元,由金世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