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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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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7月9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晓庆女士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徐玉岩、张胜辉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张良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于晓国、王嵩、梁宝常、姜日超和高保章的业绩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上述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3元/股,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82元/股。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17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长刘晓庆女士、董事宋晓辉先生系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经董事会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宜。符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有19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80.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063%。

本次解锁事宜需在公司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长刘晓庆女士、董事宋晓辉先生系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商讨、推进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公司预计无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3个月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或报告书)。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董事长刘晓庆女士、董事冯文杰先生系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长刘晓庆女士、董事冯文杰先生系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7月9日以专人送出、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忠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一致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徐玉岩、张胜辉、张良、于晓国、王嵩、梁宝常、姜日超和高保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5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014年5月9日,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5月3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4年5月31日,公司公告了《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4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 2014年7月15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首次授予股份上市。

6. 2015年5月14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475,7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21名激励对象首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5万股相应增加至1,470万股。

7. 2015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8.2015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2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588万股。

9.2015年7月1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7月17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

10.2015年7月2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完成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5年7月27日,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股份上市。

11.2016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共计27人解锁,解锁数量486万股。

12、2016年7月20日,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年7月27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股份上市流通。

13. 2017年7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952,4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红股1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数量由441万股相应增加至66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数量由45万股相应增加至67.5万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徐玉岩、张胜辉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中(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鉴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张良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于晓国、王嵩、梁宝常、姜日超和高保章的业绩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中(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以及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及解锁安排和相关限售规定” 的“四、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中”中的(三)规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数量及其调整依据

2015年5月4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以2014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475,7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5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5 月 14 日。

2016年5月5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2015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952,4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4 日。

2017年6月21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2016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952,4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红股1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7月 11日。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拟注销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3-0.05)/(1+1)-0.03-0.03)/(1+0.5)≈2.043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8.79-0.03-0.03)/(1+0.5)=5.82(元/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人员名单、数量及价格如下表所示: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48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9%。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上述8名回购对象支付回购价款558.36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徐玉岩、张胜辉、张良、于晓国、王嵩、梁宝常、姜日超和高保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一致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徐玉岩、张胜辉、张良、于晓国、王嵩、梁宝常、姜日超和高保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行为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8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063%;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相关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5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014年5月9日,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5月3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4年5月31日,公司公告了《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4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 2014年7月15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首次授予股份上市。

6. 2015年5月14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475,7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21名激励对象首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5万股相应增加至1,470万股。

7. 2015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8.2015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2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588万股。

9.2015年7月1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7月17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

10.2015年7月2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完成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5年7月27日,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股份上市。

11.2016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共计27人解锁,解锁数量486万股。

12、2016年7月20日,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已经办理完毕,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年7月27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股份上市流通。

13. 2017年7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952,4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红股1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数量由441万股相应增加至66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数量由45万股相应增加至67.5万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期36个月。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17年7月17日锁定期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并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宋晓辉、高级管理人员(王诗欢、林春霖、王军)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锁1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的行为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解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鉴于公司将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共计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000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本总额从142867.8万股减至142719.3万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5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与资产出售和购买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2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2017-030)。2017年5月15日,经公司进一步确认,此次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6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并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2017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8日、6月15日、6月22日、6月29日、7月6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2017-038、2017-040、2017-044、2017-047、2017-049)。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并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9日、5月8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23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2日、6月26日、6月29日、7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出售部分的标的资产为壹桥股份海产品养殖业务板块全部资产及部分负债,壹桥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德群先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部分的标的资产为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京鑫优贝”)所持有的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45%股权,壕鑫互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壹桥股份。

(二)交易具体情况

本次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冯文杰先生实际控制的南昌京鑫优贝,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从而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目前尚在讨论过程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

(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分别与刘德群签署了《资产出售意向协议》和《资产出售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南昌京鑫优贝签署了《资产购买意向协议》和《资产购买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资产出售意向协议》和《资产出售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次资产出售的概述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将其拥有的全部海参相关资产出售给刘德群,刘德群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购买。本次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 本次标的资产为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拥有的全部海参相关资产,评估基准日拟定为2016年12月31日。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范围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范围为准。

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资产出售系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

第三条 排他期

1. 公司在此就本次资产出售之排他期安排自愿向刘德群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自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无论是通过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代表、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就标的资产,与除刘德群及其指定第三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磋商,或签署任何形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本次资产出售具有重大影响的备忘录、协议或合同文件,或订立任何有关交易。

2. 若:1)经双方协商一致;或2)双方未能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就本次资产出售签署任何形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文件,则本意向协议终止。

第四条 保密

1. 除非适用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本意向协议双方应对本意向协议的全部内容保密,在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对外披露。除非披露对象为协议双方的管理层、董事、专业顾问和其他有合法需求的人员,以及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国家权力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意向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凡因本意向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意向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 双方一致理解并同意,本投资意向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关于本次资产出售的具体安排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但关于“第三条 排他期”、“第四条 保密”及“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一经本意向协议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本意向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留存上市公司用于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资产购买意向协议》和《资产购买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次资产购买的概述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南昌京鑫优贝拥有的壕鑫互联45%股权。本次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资产购买的评估基准日拟定为2016年12月31日。

2.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资产购买系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

第三条 排他期

1. 南昌京鑫优贝在此就本次资产购买之排他期安排自愿向公司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自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南昌京鑫优贝不得直接或间接(无论是通过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代表、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就标的资产,与除公司及其指定第三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磋商,或签署任何形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本次资产购买具有重大影响的备忘录、协议或合同文件,或订立任何有关交易。

2. 若:1)经双方协商一致;或2)双方未能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就本次资产购买签署任何形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文件,则本意向协议终止。

第四条 保密

1. 除非适用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本意向协议双方应对本意向协议的全部内容保密,在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对外披露。除非披露对象为协议双方的管理层、董事、专业顾问和其他有合法需求的人员,以及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国家权力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意向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凡因本意向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意向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 双方一致理解并同意,本投资意向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关于本次资产购买的具体安排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但关于“第三条 排他期”、“第四条 保密”及“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一经本意向协议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本意向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留存上市公司用于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前,法律顾问、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正在加快进度针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五)本次交易涉及有权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无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申请延期复牌的原因及承诺

公司原计划争取于2017年8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现阶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目标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已接近尾声,鉴于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商讨、推进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仍有相关事项尚待落实,公司难以在原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复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已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本公司承诺争取继续停牌的时间将不超过3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7年11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现阶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目标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已接近尾声,鉴于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商讨、推进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仍有相关事项尚待落实,公司难以在原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复牌。公司预计无法在2017年8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且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必要的决策程序。鉴于公司本次重组可能涉及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和细节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并复牌。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已于 2017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延期复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细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避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如上述继续停牌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上市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延期复牌的决策程序符合《14 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且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度相契合。公司股票延期复牌有利于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华融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将积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及承诺,协同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

五、停牌期间安排及风险提示

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审计、评估、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6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7日—2017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15:00至2017年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4-1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针对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7月24日9:00—11:15、13:15—16:00

3.登记地点: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及信函应在2017年7月24日16: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会议联系人:林春霖

联系电话:0411-85269999

传 真:0411-85269444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邮 编:116308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47”,投票简称为“壹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8,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监事(如表一提案10,采用差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 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7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对受托人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如下:

1.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2.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4.本授权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5.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