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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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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68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07月05日以邮件及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07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时均先生、常文光先生共两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本公告日,候选人常文光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常文光承诺在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后,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需采取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分别、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7年07月28日(星期五)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70)。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

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朱时均:男,1964年出生;1985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现为西南大学);研究生学历,编审,高级室内建筑师。先后就职于冶金工业部第十八治金建设公司、中国画报出版社、中国新闻社、中华建筑报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单位。曾任《中华建筑报》社副总编辑、总编辑;现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总经济师。

朱时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届董事、监事也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常文光: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教授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澳门圣若瑟大学副校长。曾任新华社山东分社科技文化部主任、上海证券报山东记者站首任站长、亚太经济杂志社社长、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民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金基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世纪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中艺金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金基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奥依光电薄膜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临江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理事长兼常务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宗教高等研究院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理事长、国际收藏家联合会会长等职。

常文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本届董事、监事也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69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

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

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31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后经公司论证,本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4日上午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5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应公告。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标的资产情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初步确定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的控股股权,标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古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消防工程、隧道工程等业务。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杭飞龙先生。

2、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的方式初步确定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准。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与现有交易对方沟通情况、协商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与交易对方就交易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截至目前,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协议书,但具体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任何关于交易安排的正式协议。

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或“上市公司”)

乙方: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控股”或“交易对方”)

丙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集团”或“标的公司”)

(2)初步交易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拟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方式购买丙方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协议生效后,各方将尽力取得所有适当和必需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批准,协调并促使各方尽快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正式协议”),并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及正式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履行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以促成本次交易。

(3)对价及交易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对价将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充分协商并考虑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通行的评估方法出具的评估值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条款由各方根据审计、评估的结果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协商确定,各方届时另行签署正式协议。

(4)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a.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b.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各方签署关于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各方无法就正式协议达成一致,各方协商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

(5)保密

a.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各方及其雇员、顾问均应对本协议其他各方及与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信息、资料等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或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将该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或公开使用该等信息。

b.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形下得以免除: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财务法律专业顾问等人员,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财务法律专业顾问等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人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c. 本第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时即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6)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a.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b.本协议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条款

a.本意向书仅应视为构成各方签署本意向书时的意向表达,本意向书本身及各方采取的与本意向书记载事宜相关的任何行为不得视为已构成要约、承诺或对各方构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意向书中的所有条款各方将进一步协商和谈判,并以其后签署并生效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在投资协议签署并生效之前,各方均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所有关于投资的磋商和他谈判,而不必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b.自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尽力尽快签署正式协议。

c.正式协议签署后,正式协议将取代本协议项下的安排。

d.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就有关事宜充分协商并签订修改、变更或补充协议,该等修改、变更及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

4、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独立财务顾问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为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中,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5.本次交易涉及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除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根据初步知悉的标的资产未经审计的营业额规模,可能涉及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需要其他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延期复牌原因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原计划于2017年7月31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期涉及事项较多,各中介机构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提交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全力以赴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三、承诺事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若该议案审议通过,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即在2017年11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复牌。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该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继续停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复牌。

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并在股票停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5月31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31日开市起停牌。2017年6月14日起公司股票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3个月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本次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仍需进一步商讨和论证,交易事项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即在2017年11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复牌。

我们认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事宜,并同意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自公司2017年5月31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以来,公司严格按照《重组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第14号》、《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延期复牌的决策程序符合《重组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第14号》、《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延期复牌有利于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及时复牌。

六、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70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8日 星期五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7日—2017年7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7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一层多功能厅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2.1、审议《选举朱时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审议《选举常文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应选举独立董事的人数之积为累积投票权数总额(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2的乘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投票权数总额下自主分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内容的审议需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详见2017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cfo.com.cn)刊载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17年07月24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13:00-16: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5层董秘办;

3、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7年07月24日16:00前送达本公司。

(二)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1、联系人:解超女士

联系电话:010-57963201

传真:010-57963333

电子邮箱:hgcy002504@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一层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7月12日

附件一: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4

2、投票简称:弘高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7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7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以下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委托证件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如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出明确指示,受托人是□ 否□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七年月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

意见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上市公司”、“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弘高,证券代码:002504)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开市起转为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截至目前,公司预计无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3个月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信息,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4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提交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拟担任弘高创意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第14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对弘高创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31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

停牌期间,公司确认本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5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或刊载的相应公告。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初步确定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的控股股权,标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古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消防工程、隧道工程等业务。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杭飞龙先生。

2、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的方式初步确定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准。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与现有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与交易对方就交易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截至目前,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协议书,但具体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任何关于交易安排的正式协议。

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或“上市公司”)

乙方: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控股”或“交易对方”)

丙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集团”或“标的公司”)

(2)初步交易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拟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方式购买丙方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协议生效后,各方将尽力取得所有适当和必需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批准,协调并促使各方尽快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正式协议”),并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及正式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履行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以促成本次交易。

(3)对价及交易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对价将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充分协商并考虑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通行的评估方法出具的评估值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条款由各方根据审计、评估的结果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协商确定,各方届时另行签署正式协议。

(4)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a.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b.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各方签署关于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各方无法就正式协议达成一致,各方协商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

(5)保密

a.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各方及其雇员、顾问均应对本协议其他各方及与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信息、资料等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或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将该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或公开使用该等信息。

b.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形下得以免除: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财务法律专业顾问等人员,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财务法律专业顾问等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人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c.本第四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时即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6)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a.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b.本协议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条款

a.本意向书仅应视为构成各方签署本意向书时的意向表达,本意向书本身及各方采取的与本意向书记载事宜相关的任何行为不得视为已构成要约、承诺或对各方构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意向书中的所有条款各方将进一步协商和谈判,并以其后签署并生效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在投资协议签署并生效之前,各方均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所有关于投资的磋商和他谈判,而不必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b.自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尽力尽快签署正式协议。

c.正式协议签署后,正式协议将取代本协议项下的安排。

d.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就有关事宜充分协商并签订修改、变更或补充协议,该等修改、变更及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

4、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独立财务顾问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为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中,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5、本次交易涉及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除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根据初步知悉的标的资产未经审计的营业额规模,可能涉及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需要其他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延期复牌原因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原计划于2017年7月31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期涉及事较多,各中介机构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提交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全力以赴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四、承诺事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若该议案审议通过,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即在2017年11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复牌。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该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继续停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复牌。

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并在股票停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自公司2017年5月31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以来,公司严格按照《重组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第14号》、《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延期复牌的决策程序符合《重组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第14号》、《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延期复牌有利于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及时复牌。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常文光,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截至2017年7月11日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 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常文光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常文光(签署)

日期:2017-07-1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常文光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截至2017年7月11日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7-07-1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朱时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否□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7-07-1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朱时均,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 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朱时均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朱时均(签署)

日期: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