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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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2017-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7-02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3,44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7黑01初195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或“原告”)。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

2、被告一: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或“被告”)。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68号。

3、被告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3单元25层8号。

(二)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据原告宇华担保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2003年7月23日,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南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商039贷字第040-01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于同日与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国中水务(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未还款,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代偿贷款本息共计56,581,487.5元的担保责任。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几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及承诺书,确认由被告黑龙集团偿还及被告国中水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部分的欠款本金为21,702,869.5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但至今,被告仍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1,702,869.5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5日利息暂计为12,747,964.57元,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2、二被告对上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由公司前身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及黑龙集团引发,涉及时间期限跨度较长。公司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并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