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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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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7-04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再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449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9号],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为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后来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一审情况

2014年6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松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新北良公司对上述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上诉后,于2014年12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3年9月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再审情况

由于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新北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2、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4、改判新北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9,988元,由新北良公司负担。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前次诉讼,法院已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公司已作相应财务处理,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本次诉讼判决有效执行后,将增加相应收入。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