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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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7—033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8号文核准,公司已完成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99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7)第00317号《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在2017年7月2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度再融资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吴益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自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之日起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发送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各方发生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