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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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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17-20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20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阳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自2017年5月2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增持人名称: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阳光集团委托设立该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阳光财富1号”)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7年6月10日

2017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在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增持人东方信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9,899,328股,增持比例为0.99%(以公司总股本4,050,073,315股为计算依据),交易均价为5.56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详见公司2017-152号公告)。

(三)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自2017年5月2日起在12个月内拟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8100万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就未来的增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详见公司2017-105号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增持期间

自2017年5月2日起开始增持,至2017年7月20日增持完毕。

(二)增持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

(三)增持数量及比例

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东方信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9,899,328股,增持比例为0.99%,交易均价为5.56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3日,东方信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4,566,759股,增持比例为0.61%,交易均价为5.80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7月6日,阳光财富1号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增持比例为0.10%,交易均价为5.71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0日,阳光财富1号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533,917股,增持比例为0.31%,交易均价为5.69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81,000,004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2.00%,按承诺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5,041,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4%;其与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676,827,745股,占公司总股本41.40%。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46,041,826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33.23%;与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757,827,749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43.40 %。

(四)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增持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增持人自2017年5月2日起在12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8100万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现已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含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等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