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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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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7--01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440.3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结案通知书》。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分别于2003年9月3日、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12月6日,2013年5月7日、8月7日、10月15日、10月18日、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润博”),被执行人为公司。

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借款4,403,171.72元。济南润博申请执行后,公司偿还了济南润博部分款项,至2017年6月1日,公司尚欠济南润博剩余款项1,630,471.72元。

2017年6月2日,公司经与济南润博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济南润博人民币1,630,471.72元,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当日付清;济南润博收到公司一次性支付的人民币1,630,471.72元后,济南润博、公司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全部结清,公司不再欠济南润博任何款项。

上述款项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当日已付清。

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济南润博申请执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润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7年6月3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济南润博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7-020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3月21日、22日、23日,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合计减持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1,484,640股,占山东金泰股份总数的1.0024%,减持后你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为7.80%。你公司作为山东金泰的大股东,未提前披露上述股票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山东金泰股份总数超过了其股份总数的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