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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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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37文号注册,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1681号文批准延期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7年08月07日起至2017年09月01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次基金募集不设上限目标。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2017年08月0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份额代码:004986)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次基金募集不设上限目标。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7年08月07日至2017年09月01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 份。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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