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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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6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6.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64.38万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11.7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26号”《验资报告》。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江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钨钼”)。

根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向江丰钨钼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即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059.82万元后,使用结余的募集资金4,626.96万元对江丰钨钼进行增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同意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实施主体江丰钨钼、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江丰钨钼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江丰钨钼、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江丰钨钼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江丰钨钼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江丰钨钼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季诚永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江丰钨钼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江丰钨钼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江丰钨钼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江丰钨钼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江丰钨钼和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江丰钨钼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江丰钨钼、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