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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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0年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2017-039

债券代码:122174 债券简称:12中交0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0年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9日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发行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0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0年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交02,122174.SH

3. 债券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10年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采用固定利率,每年付息一次。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9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8月9日。

10.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0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2中交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8日

2. 付息日:2017年8月9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交02”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付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付息。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利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联系人:朱宏标、江峰

电话:010-82016796

2.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电话:010-58328888

3.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安辉

电话:0755-82943099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17临-040

债券代码:122175 债券简称:12中交0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5年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9日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发行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5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5年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交03,122175.SH

3. 债券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15年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5%,采用固定利率,每年付息一次。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9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7年8月9日。

10.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0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5%。每手“12中交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8日

2. 付息日:2017年8月9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交03”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付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付息。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利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联系人:朱宏标、江峰

电话:010-82016796

2.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电话:010-58328888

3.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安辉

电话:0755-82943099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