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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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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6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8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7日-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下午3:00至2017年8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郭建生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7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56)。

(七)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119,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377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49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51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21,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2.866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16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2.361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3,110,223股,反对票9,50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6,15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412%;反对票9,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8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蒋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6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接到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983民初1903号】,现将裁定书内容披露如下:

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年)赣098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赣098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即倒数第二页)倒数第一行中“经济损失5731258.61万元”错误,补正为:“经济损失5731258.61元”。

有关本案的详细内容请详见2017年7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