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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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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7-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51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锦峰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中信银行”)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向中信银行申请人民币10.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深圳市龙岗爱联社区A1区3、4号地块项目(即深圳祥云国际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开立项目的工程保函。

2、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在深圳向中信银行提供《承诺函》,同意为上述锦峰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0.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锦峰城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锦峰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0.1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锦峰城公司向深圳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深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 2006 年 10 月 23 日,注册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交易广场 34 楼,注册资本 980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曹荣根,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51%股权。

截至目前,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4.3亿人民币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目前,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诉讼或仲裁等事项。

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向中信银行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公司承诺,如锦峰城公司不能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后续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等合同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我司将按中信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所有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与主合同有关的费用、以及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若我司未按照承诺履行,中信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锦峰城公司授信及要求我司进行偿付等违约措施。《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2、深圳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担保期限:《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担保金额:人民币10.1 亿元

(5)生效方式:经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中信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及深圳公司共同为锦峰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0.1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促进其生产经营发展,满足其项目开发的需要。

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公司持有锦峰城公司 51%股权,锦峰城公司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锦峰城公司向公司及深圳公司提供反担保。锦峰城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3、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合理。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874,45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48.41%。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874,450万元,不存在公司对外部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对外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承诺函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反担保保证合同

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52

债券代码:112271 债券简称:15 中粮 01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中粮01”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7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6日,凡在2017年8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发行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 中粮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71)至2017年8月17日将期满2年。根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17日支付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中粮01

3、债券代码:11227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40%

8、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8月1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20年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中粮01”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5中粮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9.6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7年8月17日

3、付息日:2017年8月17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17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粮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

联系人:范步登

联系电话:0755-23999288

传真:0755-23999009

邮政编码:51804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武小琳

联系电话:010-6083395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2、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李晓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层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