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0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17年8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签字董事9人,实签字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9,314.789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4,900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4,900万元,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募集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0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届八次监事会于2017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书面送达、邮寄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签字监事3名,实签字监事3名。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314.789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0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9,314.7894万元,距离募集资金到帐时间未超过6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9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泽新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712,341股,每股发行价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7.75496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28.04716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879.7077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7月14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7YCA10408号《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继续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先行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先行置换已发生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借款,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后续建设。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核准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合计9,314.78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拟对以上已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总额9,314.7894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17YCA10422),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7年8月10日,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314.7894万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17年8月10日,公司一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314.7894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17YCA10422),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认为:嘉泽新能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314.789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314.789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嘉泽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嘉泽新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一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17YCA10422);
(五)《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9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泽新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712,341股,每股发行价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7.75496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28.04716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879.7077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7月14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7YCA10408号《验资报告》。
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4,900万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或“甲方”)增资4,900万元,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详见同日披露的决议公告),宁夏国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106044048586,截至:2017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嘉泽新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嘉泽新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鹏、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7年8月10日、8月11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发函询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7年8月10日、8月11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核算,预计公司2017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9,015万元(未经审计),比上年同期增长了约105%,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所致。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三)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书面发函询问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五)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六)经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