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6日证监许可[2017]94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乐丰纯债
基金代码:005070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面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的认购金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8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以及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进行咨询。
13.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14.风险提示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5.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5070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八)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99,552.49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以各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5、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鉴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F.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G. 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H.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此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I.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 产品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鉴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F. 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该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合同等资料(加盖公章);
G.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此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H.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其产品托管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出。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4、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媛媛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3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89979.4081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32号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89103171
(三)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
网址:www.cjzcgl.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宋学文
电话:021-80301293
传真:021-803013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