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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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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

2017-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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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们讲过这么多有关股东大会的内容,那我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除了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还有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吗?

小钟老师:股东大会会议一般是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因此是股东大会会议最适合的召集人。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时,董事会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

小费阿姨:这样啊,这么说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仅限于董事会吗?

小钟老师:也不一定呢。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时候,股东大会可以由监事会来进行召集。

小费阿姨:那我们股东自己呢?

小钟老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如果赋予每一股东此项权力而不给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的混乱。因此,《公司法》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义务的情况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

小费阿姨:那么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呢,是由谁来担任的呀?

小钟老师:这就要分情况来讨论啦。首先,在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为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其次,如果是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监事会为主持人。最后,在符合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召集会议的股东为主持人。当然, 如果是多名股东合计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这些股东可以作为共同主持人,或是推举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的职责。

小费阿姨:原来是这样呀。看来对于股东大会,我们股东不仅仅可以参与,还能承担许多其他责任呢!

小钟老师:对!接下来,您还可以看一看孟博士对于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记住股东的这项权益。

孟博士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还规定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六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如果不能如期召开,势必妨碍股东行使权利,股东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要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议,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利益。